国家发明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53页(293字)

国务院1978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规定:本条例所说的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①前人所没有的,②先进的,③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发明奖励工作;发明奖共分四等,一至四等奖金分别为一万元、五千元、二千元、一千元,特别重大的发明列为特等奖;集体发明(包括协作单位)所得奖金,按照发明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发明所得奖金,发给个人。1984年,国务院国发60号文件将发明一至四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增加到二万元、一万元、五千元、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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