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荣誉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62页(290字)

为表彰离休老干部的历史功绩,所授予的名誉证件。

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也可以根据情况,由县以上机关授予。颁发荣誉证的规定是:贴照片处,由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加盖钢印(没有钢印的,用同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钢印代替),并自行编号。发证日期,填写批准干部离休的日期。

批准离休和接受安置单位的名称要写全称,为简化手续,可不盖钢印;原职务一项,应填写批准离休时的职务。未定工资级别的,工资级别一项可不填写。

此证一律用墨笔填写,字迹一定要工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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