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苦地区干部退休的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68页(262字)

指在三线艰苦地区的三类区(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峡谷地区)、二类区(远离城镇和交通干线的穷山区)、一类区(无城镇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山区)工作的干部退休的待遇。

凡是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干部,退休费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在三线艰苦地区一、二类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干部,退休费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费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享受艰苦地区事业津贴的干部,事业津贴可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其他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和其原单位在职的同级干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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