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选聘干部对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75页(336字)

是指可以选聘为乡镇干部的人员。

乡镇选聘干部的对象:一是担任行政管理工作多年的基层不脱产干部;二是各种不脱产的农民技术员;三是乡镇企业中的优秀分子;四是参加农业生产或从事其他工作,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选聘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农村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选任制干部不受此限制),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选聘乡镇领导人员,还应具有组织、管理、协调等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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