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的处理
书籍:组织人事工作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84页(530字)
对有病的毕业生不予分配工作的解决办法。
高等院校在派遣毕业生以前,对毕业生要认真进行健康检查。对于虽然体弱有病,但可以分配工作的毕业生,要注意根据他们的健康情况,尽可能在工作性质和工作地区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指每天八小时工作),不得派遣,让其回家休养。
在休养期间可继续享受助学金和公费医疗一年。
病愈后,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再分配工作。凡半年以内病愈的,可按原调配计划派遣,用人单位应予接收。
半年后、一年以内病愈的,可列入下一届毕业生调配计划内分配。一年以后仍未病愈的,由家庭负责供养,户口粮油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区。对个别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无直系亲属投靠而又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从农村入学的,由原乡村给予生活补助,如乡村负担有困难时,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救济;从城市入学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济的有关规定给予救济。
病愈后按待业人员对待。入学前是国家职工的,介绍回原单位,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如原来在校就有病,不具备分配条件,应退回学校;如果报到后发生的疾病,应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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