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88页(807字)
党和国家为作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而确定的指导原则。
它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确定的,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而变更。建国初期,国家处于医治战争创伤和恢复国民经济的重要阶段。
军队当时担负着抗美援朝、剿灭残匪的任务。为保留战斗骨干,建国之初,班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转业。转业对象主要是老弱病残人员。之后,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部队开始成批、主要是成建制的转业。当时的安置方针是必须对每个复员、转业人员从爱护观点出发。采取对他们和国家负责到底的态度,慎重地、有准备、有步骤地分别予以适当安排,使之各得其所,安居乐业。
1955年以后,军队实行了义务兵役制,逐步向正规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国民经济由恢复开始步入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轨道,各条战线都大量需要干部,为适应当时的形势发展,部队基本上每年都有一批干部转业到地方参加经济建设。
安置的方针是“热烈欢迎,亲密团结,耐心培养,大胆使用”。1966年至1974年,由于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被撤销,转业安置工作的正确方针遭到歪曲和批判,正常的转业安置工作被迫停止,造成了军队大量超编,机关臃肿,并错误地将几十万军队干部作复员处理。
1975年军委扩大会议以后,决定对军队进行“整顿”、“消肿”,安排转业的干部数量较大。1985年,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军队“改革体制,精简整编,减少员额一百万”,按照这一决策,有一大批军队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这一时期,面临国家和地方各级进行机构改革,实行定编定员,在这一新的情况下,安置方针是“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使之各得其所,人尽其才”,并本着能改即改的精神,对一些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规定,作了一些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使军队转业安置工作进一步适应了新形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