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转业时的福利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92页(1464字)

军队转业干部在离开部队时,由军队发给其一定的安家补助金和生活补助金。

补助金的标准,国家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情况,作不同的规定。建国初期,国家政府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包干制,对转业的军队干部,除了到地方后享受同级干部的供给标准外,国家还规定,在离开部队时,发给一定数量的服装、用品和生活补助费。自1953年起,国家对政府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对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的福利待遇改为发给转业补助金。

1953年1月1日实行的转业补助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军者,按本人津贴费的6个月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军者,按本人津贴费的8个月发给;抗日战争时期参军者,按本人津贴费的10个月发给;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军者,按本人津贴费的12个月发给。1954年5月8日至1955年8月31日转业补助金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军者,按本人津贴费的3个月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军者,按本人津贴费的6个月发给;抗日战争时期参军者,按本人津贴费的9个月发给;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军者,按本人津贴费的12个月发给。1955年9月1日至1957年4月30日的转业补助金标准是:营级以下者按复员规定发给复员资助金;团级干部按战士复员标准增加两倍半;师级干部按战士复员标准增加3倍。

1957年5月1日至1958年8月1日的转业补助标准是:凡服现役每满一年者,发给本人半个月的薪金,作为转业补助金,但其总数不得超过2000元。1958年8月2日至1965年4月22日的安家补助费标准规定:转业干部,不再发给转业补助金,改发本人两个月的薪金作为安家费用。

1965年4月至1975年7月31日的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标准是:6级以上干部按本人原薪金的两个月发给,7、8、9级干部按本人原薪金的3个月发给;10级以下干部按本人原薪金的4个月发给;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按本人原薪金的两个月发给。1975年8月1日至1980年3月31日的转业干部补助费标准是:6级以上干部的安家补助费按本人薪金的两个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不发;7、8、9级干部的安家补助费按本人薪金的3个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不发;10至13级干部的安家补助费按本人薪金的4个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不发;14、15级干部的安家补助费按本人薪金的4个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发4个月的本人薪金;16、17级干部的安家补助费按本人4个月的薪金发给,生活补助费发5个月的本人薪金;18级以下干部的安家补助费按本人薪金的4个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发6个月的本人薪金;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的安家补助费按本人薪金的4个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不发。

1980年4月1日至1985年6月30日转业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为:①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干部:副营职、技术11级以下的增发两个月本人工资;正营职、技术10级的增发3个月本人工资;副团职、技术9级的增发4个月本人工资;正团职、技术8级的增发5个月本人工资。②1954年1月1日以后入伍的干部:副连职、技术13级的增发两个月本人工资;正连职、技术12级的增发3个月本人工资;副营职、技术11级的增发4个月本人工资;正营职、技术10级的增发5个月本人工资;副团职、技术9级的增发6个月本人工资;排职、技术14级的不增发生活补助费。

③执行军队文艺、体育工资标准的干部,按照相应技术等级的标准增发生活补助费。④连续军龄不满5年的干部、国家行政级别13级以上和执行地方干部工资标准的军队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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