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后又参加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98页(232字)

凡是1961年以来在精简期间,经领导批准退职的人员,当他们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1年6月28日以前和在精减工作结束以后,经过领导批准退职的人员,再次参加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对于个别不顾工作需要,坚持要退职的,重新参加工作后,其退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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