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的工龄计算
书籍:组织人事工作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00页(341字)
各级学校的教职工解放前在学校(不包括敌伪、国民党或其他反动党团举办的专门军事、政治性质的学校)连续工作的时间,与解放后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在私立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工作的教职工,改为公立学校后,其在该校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各级学校的教职工,解放后在两个以上私立或民办学校工作的,凡是经办学单位办理调动手续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敌伪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大学、中学或小学担任校长、副校长,解放后仍在该校担任工作的,一般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有反动身份者,则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敌伪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学校担任训导主任、训育主任、军事教官和专任反动政治课程(如党义、三民主义、公民课)的时间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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