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等级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06页(392字)

根据职工所从事的劳动复杂性、繁重性和工作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规定工资标准的一种工资制度。

它规定着职工工资的主要部分,规定着地区间、产业间、部门间、部门内部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是各种工资制度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通常由国家统一制定。我国的工资等级制度是在1952年第一次工资改革后形成的,1956年第二次工资改革时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其内容包括:(1)工人工资等级制度,由工资标准、工资等级表和技术等级标准三个要素组成。(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工资等级制度,是干部职务等级工资制,是从供给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即采取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一条”式的工资等级制度,全国采用一个工资等级表,行政人员分30个等级,技术人员分18个等级,并根据各地物价和生活费用情况划分11类工资区。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中第11类区比1类区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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