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10页(193字)

对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实行的工资待遇。

从1956年开始,国家对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作了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在一年的见习期内,只发临时工资。见习期满后,由所在单位根据他们各方面的表现,评定正式工资。入学前工龄满一年的国家正式职工,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临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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