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14页(480字)

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干部、工人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制定的规定,是职工福利的一部分。

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探望配偶的假期,是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是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是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期天数。探亲假期(含路程假)本人工资照发。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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