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人员牺牲病故的抚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20页(182字)

凡出国援外人员因公牺牲者,可定为烈士,其直系亲属,享受烈属待遇并发给烈士家属光荣纪念证。

因病亡故者,一般不定烈士,但是,其抚恤可参照国内因公死亡的标准发给。如果援外人员,出国前系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参照民兵、民工抚恤条例办理。军队系统派出的援外人员(现役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者,仍按军队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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