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23页(696字)
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
它体现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我国的国家机构,按照宪法规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下设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它下设各部委,并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即人民政府),其中地区的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区公所是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是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的元首,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国家机构,它的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