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32页(62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公共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卫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通过其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任何特权。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辩护制、合议制、两审终审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外,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为从组织上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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