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管理基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35页(368字)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机构编制工作,制定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的编制总额;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工作部门以及政府各部委的司局一级机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本地区的机构编制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具体安排本地区的编制;审批下一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和本级各部门的内部机构,管理本地区所属各部门的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的机构编制。

198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不要干预地方机构编制的通知》指出: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应允许地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要作一律化的硬性规定。

这是中央、国务院历来处理地方机构编制问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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