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机构编制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36页(405字)

即审查批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时,进行具体工作的顺序。

编制部门对国家机关的人员编制,主要是控制两个指标。一是发薪人数;二是编制人数。

凡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的,一律由申请单位提出意见,报送编制部门审批。

经批准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的,均抄送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数字核定经费;劳动部门按照批准的数字核定计划指标;银行按照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和编制部门签发的“人员编制控制通知单”核发工资。凡未经批准和未履行报批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配备干部,财政部门不予拨经费,劳动部门不予拨计划指标,银行不予支付工资。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的做法,编制部门必须予以抵制。具体审批时,必须注意:要研究设置和调整机构的必要性;认真分析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的可能性;要充分估计到干部条件;各种人员的比例配备要适当:注意运用比较法、优选法来审定;审核要实事求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