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47页(518字)

最初文本是由克思在1864年10月用英文写的,同年11月1日经中央委员会批准为临时章程。

在1866年日内瓦代表大会上,章程经过某些修改和补充,同附在章程后面的组织条例一起由大会批准,1871年11-12月分别用英文和法文、1872年2月用德文印成小册子。《共同章程》包括序言部分和13条章程,其中第七条(a)是根据1872年海牙代表大会的决议补入本章程的。

前言部分主要阐明了创立国际工人协会的理由,提出了工人阶级的奋斗目标: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协会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章程部分阐明了设立国际工人协会的目的、规定了协会的名称、组织机构及选举制度等,在第七条(a)中论述了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必要性和党的纲领,指出:工人阶级在反对有产阶级联合权力的斗争中,只有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对立的独立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特别重要的是,《共同章程》第一次提出了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为以后各国无产阶级政党规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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