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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执行

书籍:中国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综合性图书 五洲传播出版社《中国辞典》第496页(940字)

刑罚的执行是指刑罚执行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执行范围将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中国监狱的刑罚执行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的内容:

(1)收监:监狱对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且剩余刑期在1年以上的罪犯执行刑罚。监狱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监狱可以暂不收监。

对于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2)申诉、控告和检举: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3)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4)减刑、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或者应当减刑或假释。减刑或者假释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予以审核裁定。

(5)释放和安置: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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