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177页(707字)
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发展的积极成果,是人们自己创造并享有的精神财富的总和。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一概念是1979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由叶剑英在庆祝建国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最先提出的。此后,在中国共产党的许多重要文件中,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含义、主要内容、指导思想等问题作了深刻论述。1986年9月十二届六中全会又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体上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两个方面:文化建设主要是指教育、科学、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体育等各项文化事业,也包括健康、愉快、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群众性娱乐活动;思想建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道德,社会主义的主人翁思想和集体主义思想,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和社会主义劳动态度,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等等。
概括地说,最重要的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文化和思想两个方面的建设是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批判继承历史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的,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是人类历史上迄今最高类型的精神文明。其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它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中居于重要的战略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