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社会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409页(382字)

又称“伊斯兰社会主义”,在中东和北非一些阿拉伯国家有较大影响。

1944年,叙利亚人阿弗拉克和比塔尔首次提出阿拉伯社会主义,此后,这种主张广泛流传于阿拉伯国家,叙利亚、伊拉克、埃及、苏丹、利比亚、阿尔及利亚和突尼斯等国都宣称奉行阿拉伯社会主义。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对阿拉伯社会主义的解释不同,具体做法也有差异,因而形成了不同的阿拉伯社会主义派别:埃及的纳赛尔主义、伊拉克和叙利亚的复兴社会主义、阿尔及利亚的自管社会主义、突尼斯的宪政社会主义。阿拉伯社会主义各派虽有差别,但也有不少共同点。它们都把伊斯兰教和阿拉伯主义作为理论基础;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国有化,但却保存私有制;都把平均主义作为分配原则;都把建立人人平等的让会作为奋斗目标;在对外政策上,都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犹太复国主义,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的解放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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