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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4页(395字)

指票据持有人在出让其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的签章行为。

票据的背书,将受让人姓名、让与时间载于票据背面。为表明承担责任,出让人必须签章。因各项记载内容均书于票据背面,故称背书。通过背书将票据出让的人是背书人或让与人;得到票据的人是被背书人或受让人。

背书人在背书后就成了票据的债务人。如果票据的主要债务人到期不能支付票据款项,背书人负有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票据的流通,除不记名式票据外都须经过背书完成。背书按是否记名可分为记名式背书、不记名式背书和指定式背书;按有无担保区分为无担保背书、限制式背书和委托背书。

马克思分析过背书的作用。票据经过背书把所有权由一个人手中转移到另一个人手中,成为流通手段。所以,票据经过背书而进入流通可以节约大量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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