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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利润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28页(617字)

超额利润与追加资本或预付总资本的比率。

这个概念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分析级差地租Ⅱ的几章中提出的,但也适用于级差地租Ⅰ。马克思认为,不同等量资本的超额利润和超额利润率在土地投资的两种场合(同时投在肥力不同而面积相同的土地上,或是相继投在同一块土地上)是按同样的方式形成的。但不同等量资本同时投在肥力不同面积相等土地上所产生的超额利润,会全部转化为级差地租Ⅰ,因而在这种场合,超额利润率就是地租率,所以马克思在地租率以外没有再使用超额利润率这一概念。

在级差地租Ⅱ的场合下就不同了。

“超额利润到地租的转化……会遇到一些困难”(25·760):一是,租地农场主极力掩盖连续追加投资的实际成果,顽强抗拒政府的农业统计;二是,在租约有效期间连续追加投资的较高劳动生产率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归租地农场主所有而不转化为级差地租Ⅱ,只是在重新订立租约后才转化为级差地租Ⅱ。由于超额利润并非全部都转化为级差地租Ⅱ,就出现了超额利润率和地租率在量上的不一致,所以有必要使用超额利润率这一概念。

追加资本的超额利润率是农场主是否追加投资的参考因素,土地所有者注意的是按投资总额计算的平均超额利润率。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分析级差地租Ⅱ的三种主要情况和九种变例时,分析了超额利润率与级差地租Ⅱ的各种变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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