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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地租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92页(933字)

由产品地租转化而来的一种封建地租的形式。

农民不是把实物形式的产品交纳给地主,而是把这部分产品送到市场,把实物出售,转化为货币,然后向地主交纳货币形式的地租。这样,“直接生产者不是把产品,而是把产品的价格付给他的土地所有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25·898)

在货币地租形式下,直接生产者的一部分产品必须转化为商品,必须当作商品来生产。因此,农民关心市场价格,对市场的依赖愈来愈大,以自给自足的生活为特征的自然经济开始解体。

产品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要以商业、城市工业、一般商品生产,从而货币流通有了比较显着的发展为前提。这种转化还要以产品有一个市场价格,并或多或少接近自己的价值出售为前提。

没有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一定程度的发展,这种转化是不能实现的。而且,在转化为货币地租之前,土地之外的其他劳动条件(农具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要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已经转化为直接生产者的所有权。

产品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并没有改变封建地租的本质,货币地租仍然是同剩余劳动一致的地租,直接生产者仍旧只是土地的使用者,他必须向土地的所有者即地主,以剩余产品的转化形式的货币,提供强制的剩余劳动,也就是没有报酬、没有代价的劳动。

纯粹形式的货币地租不同于只是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的资本主义地租。

货币地租往往和以前各种地租形式的残余混杂在一起,货币地租形式虽仍然需要一定的强制的劳动和隶属关系,但必然使交租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传统关系转化为一种由契约规定的货币关系。在货币地租形式下,富裕农民积累起一定的财产并且本人转化为未来资本家的可能性也逐渐发展起来,同时,资本化的地租即土地价格的出现,土地买卖的出现,使交租的农民,城市的以及其他地方的货币所有者也能购买土地。

货币地租的进一步发展,或者使土地变为自由的农民财产,或者导致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导致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所支付的地租的产生。因此,货币地租是前资本主义地租的最后形式和解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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