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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差地租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235页(3472字)

等量资本投在等面积的土地上具有不同生产率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地租形式。

由于这种地租存在的条件是土地等级和投资的生产率及其产生的利润的不同,所以称为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存在的前提是土地产品和一切其他商品一样,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

只有这样,农业资本家才能得到平均利润,才愿意把资本投入农业生产。

在这个前提下,经营较优土地的劳动生产率比经营劣等地要高,提供的农产品要多,它们的个别生产价格就会低于社会生产价格,因而取得超额利润。

农业中的这种超额利润和工业中的超额利润具有相同的性质,都“等于这个处于有利地位的生产者的个别生产价格和这整个生产部门的一般的、社会的、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25·722-723)农业中的这种超额利润是形成级差地租的实体。

农业中这种超额利润产生的原因,在于土地的有限性所引起的土地经营的垄断。农业中使用的土地,是一种特别的生产资料,不能随便增添。

土地的数量有限,好地的数量更加有限。谁要是先租种了生产条件较好的土地,就会“在它的占有者手中形成一种垄断,这是所投资本有较高生产力的条件,这种条件是不能由资本本身的生产过程创造的”(25·727)。正是由于农业中存在着这种土地经营的垄断,使得各个租地农场主之间的竞争受到阻碍,因而那些租种较好土地的租地农场主,就能够长期保持生产上的优势,他们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就不象工业中的超额利润那样,只是一种暂时的、不稳定的现象,而具有稳定和持久的性质。

土地经营的垄断,使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只能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来决定。

如果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也象工业品一样,由中等地生产条件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那么劣等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就会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经营这种土地的资本家将得不到平均利润而放弃经营。可是由于优等地和中等地数量有限,它们被一些资本家承租经营后,就为其所垄断,他人不得染指,经营劣等地的资本家只好把资本转移到农业以外的其他部门中去。这样就必然造成农产品的供应减少和价格上涨,直到经营劣等地的“资本主义的租地农场主恰好用这个价格来补偿已经用掉的资本加上平均利润”,“这个条件就足以使追加资本投到A级土地(指劣等地——引者)上。”(25·845)所以,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不能不由劣等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来决定。

这样,不仅是优等地,而且连中等地也都能提供超额利润。

农业中由于上地垄断经营而产生的超额利润,只是一种可能的地租,它要变成现实的地租,就必须从租地农场主手里转到土地所有者手里。

实现这种转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使土地所有者有权允许或者拒绝别人把资本投在属他所有的上地上,而资本自身又不能创造出土地来。

资本家如果租种不到土地,土地经营的垄断也就无从谈起。

可见,土地经营的垄断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垄断的基础上的。

由于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使得租地农场主只能得到平均利润而把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即超额利润,作为地租支付给土地所有者。马克思说,土地所有权“不是使这个超额利润创造出来的原因,而是使它转化为地租形式的原因”(25·729)。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八章至第四十四章考察级差地租时,是从劣等地不支付绝对地租这一前提出发的。就是说,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是由劣等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这种个别生产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上平均利润,“地租在这里等于零”(25·843)。马克思在第四十五章考察绝对地租时,则以劣等地也会提供地租为前提,这样,仍然起调节作用的劣等地产品的价格就不是成本价格加上平均利润,而是生产价格加上地租,这一价格实际上就是劣等地产品的价值。

马克思说:“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土地产品的一般价格会发生本质的变化,但级差地租的规律决不会因此就失去作用。”(25·844)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共同瓜分农业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他们都是农业工人的剥削者。但是,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为了争夺形成级差地租的那部分超额利润,往往为议定租额而展开激烈斗争。级差地租反映了土地所有者、租地农场主和农业雇佣工人在经济上根本对立的阶级关系。

级差地租由于形成的条件不同而具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即级差地租Ⅰ是同土地肥沃程度和位置优劣有关的级差地租;第二种形式即级差地租Ⅱ是同在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引起的不同劳动生产率有关的级差地租。级差地租的两种形式,既有显着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资本主义的农业,是从最初的粗放耕作逐步发展到集约耕作的,所以先有级差地租Ⅰ,后有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Ⅱ的形成,同样要以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作为条件。追加投资能否提供级差地租Ⅱ,以及提供多少,都要取决于该土地追加投资的生产率同劣等地投资的生产率的差别,即取决于追加投资的土地的肥沃程度同劣等地肥沃程度的差别。

因此马克思说:“级差地租Ⅱ的基础和出发点,不仅从历史上来说,而且就级差地租Ⅱ在任何一个一定时期内的运动来说,都是级差地租Ⅰ”(25·761)。级差地租Ⅱ只是级差地租Ⅰ的不同表现,二者实质上是一致的。级差地租的这两种形式同时并存,互相影响,构成了许多复杂的情况。

级差地租是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的。

从级差地租的总量来看,它始终是市场价值超过农产品总量的总生产价格的差额,马克思称这一差额为“虚假的社会价值”。这种情况是由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通过竞争而实现的市场价值规律造成的。

“如果我们设想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已被推翻,社会已被组成一个自觉的、有计划的联合体”,那时农产品所包含的实际劳动时间就会和市场价值相等,这样,“土地所有者阶级存在的基础就会消失。”(25·745)

马克思是在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特别是李嘉图的级差地租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科学的级差地租理论的。

马克思在1847年写的《哲学的贫困》中,虽然还完全接受李嘉图的级差地租理论,但已对其反历史主义观点进行了批判。马克思在1850年底和1851年初写的《关于大·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的笔记中,已经发现李嘉图关于级差地租的“整个论点是大有问题的。”(44·103)他在1851年1月7日给恩格斯的信中指出:李嘉图虽然正确地把级差地租看成是最好土地上的生产费用和谷物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最坏的土地和最好的土地的生产费用之间的差额,但是李嘉图把级差地租的存在同从优等地到劣等地的耕种序列、同“土地收益递减律”以及同谷物价格的不断上涨联系起来,却是错误的,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实际上,级差地租“不是以上壤肥力的递减为前提,而仅仅是以(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壤肥力普遍地日益提高)土壤肥力各不相同或连续使用于同一土地上的资本所产生的结果各不相同为前提。”(27·179)级差地租的根本实质就在于它“是由于使不同的生产费用所得到的产品的价格平均化而产生的,但是这种市场价格规律不过是资产阶级竞争的规律而已。”(27·180)

马克思在1862年写的《剩余价值理论》中,进一步指出,级差地租的形成同利用土地的顺序以及土地上的报酬是否递增递减无关,而只是同土地的不同等级有关,同生产率程度的差别有关。级差地租“始终只是市场费用价格超过个别费用价格的余额”(26Ⅱ·360-361)。在这里,农产品的市场价值“不能高于在最不利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26Ⅱ·301)。农产品市场价值超过其自身个别价值的余额,相当于工业中的超额利润,但是由于农业的自然基础和土地所有权的存在,这种超额利润是固定的,并且落入土地所有者的腰包。马克思还区分了级差地租的两种情况:“在投资相等的条件下,地租量不等,只能用土地的肥力不同来说明。在肥力相等的条件下,地租最不等,只能用投资量不等来说明。”(26Ⅱ·36-37)他还指出级差地租规律不是自然规律,而是社会规律,它将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消失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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