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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规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268页(4743字)

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或基本规律,指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交换以价值为基础的客观必然性。

在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是“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象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23·92)从开始出现把产品转化为商品的那种交换时起,价值规律在经济上是普遍通用的。因此,价值规律已经在长达五千年至七千年的时期内起支配作用。但只有在资本主义时代商品生产才普遍化,才成为典型的生产形式,因此,价值规律也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才得以自由展开。

在对资本的生产过程和本身就是再生产过程的流通过程进行分析时,马克思着重从纯粹形态上考察价值规律,即透过供求关系的变动和市场竞争造成的假象,在假定供求平衡和价值同价格相一致的前提下考察价值规律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支配作用。

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量由劳动决定是一个隐藏在商品相对价值的表面运动背后的秘密。商品生产者首先关心的是产品按什么比例来交换。而表现为交换价值的这种不同产品之间量的关系或比例,表面看起来好象是偶然的、相对的东西,因而似乎不存在商品固有的、内在的交换价值(见23·49)。

而且当这种比例由于习惯而逐渐达到一定的稳固性时,它们又好象是由劳动产品的本性产生的。但是,在这种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关系中,有一个不以当事人的盲目活动为基础的自然规律在支配着他们的行动,这就是“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23·52)因此,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而商品生产者在交换中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价值彼此确定交换比例时,实际上也就是确定生产各种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

由于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因此,“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23·53-54)价值规律作为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最主要的就是反映着商品生产中的使用价值同生产这个使用价值时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必然的本质的联系。

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量表现着一种必然的、商品形成过程内在的同社会劳动时间的关系。”(23·120)

商品的价值作为商品的社会属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即通过交换价值表现出来。

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产生了货币,商品的价值量也就转化为价格,由价值量所表现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内在的必然关系也就表现为商品同在它之外存在的货币商品的交换比例。这种交换比例或价格额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

在一定条件下,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这说明,在价格形式中已经包含有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

“但这并不是这种形式的缺点,相反地,却使这种形式成为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适当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23·120)即不管商品的价格最初用什么方式来互相确定或调节,它们的变动总是受价值规律的支配。而且,“市场价格的不断波动,即它的涨落,会互相补偿,彼此抵销,并且还原为平均价格,而平均价格是市场价格的内在规则。这个规则是从事一切需要较长时间经营的企业的商人或工业家的指南”。

“价格是由平均价格即归根到底是由商品的价值来调节的”(23·189)。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减少了,价格就会降低,如果增加了,价格就会提高,价值始终是价格围绕着运动的重心。据此,马克思认为,“价值是作为价格运动的规律”(46上·81)。

对价值规律的分析是马克思分析资本的形式和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指出,资本的形成,货币转化为资本,不能用商品价格同商品价值的偏离来说明;即使价格确实与价值相偏离,也首先必须把价格还原为价值,这才能得到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资本形成的纯粹现象,才能在考察这个现象时,不致被那些起干扰作用的、与真正的过程不相干的从属情况所迷惑。因此,马克思分析资本的形成,是以等价物的交换为起点,以产业资本这一决定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本质的资本的基本形式为对象,而开始根本不提生息资本和商业资本这些派生的形式。

同样,马克思在分析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时,也强调指出:“不论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好象同最初的商品生产规律如何矛盾,但这种占有方式的产生决不是由于这些规律遭到违反,相反地,是由于这些规律得到应用。”(23·640)因为在这个转变中各个依次发生的运动阶段,是完完全全符合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权的。

但是,作为一般价值规律必然结果的产业资本增殖的规律,即不同资本所生产的价值量和剩余价值量决定于可变资本或转化为活劳动力的部分的量的规律,都是同一切以资本主义表面现象为根据的经验显然是相矛盾的,即同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平均利润相矛盾的。在考察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时,为了说明剩余价值的源泉和揭穿剩余价值生产的秘密,只要消除价值量纯粹是偶然决定的假象,把它归结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够了,暂时不必进一步研究不同的个别价值究竟怎样平均化为社会价值,以及所生产的商品总量是否符合社会需要的问题。而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时,为了说明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只有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最一般的说明就不够了。为此,必须进一步说明决定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

所以在第三卷中,对价值规律的分析得到了进一步的展开。

马克思指出,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是较低的。

它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商品的交换不再是纯粹偶然的或仅仅临时的现象;(2)进入交换的商品是大体符合彼此需要的数量来生产的;(3)没有任何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

(见25·198-199)当存在这些条件时,同种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会把不同的个别价值平均化为一个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

而这种“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作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25·199)只有在特殊的组合下,即在需求非常强烈,以致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能降低,或者所生产的商品的量大于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时,那些在最坏条件下或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才会调节市场价值。

但不论价值是怎样调节的,总是价值规律支配着价格运动。

一个部门内部进行的竞争,使商品的各种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只有不同部门的资本的竞争,才能形成使利润率平均化的生产价格,使价值规律通过生产价格规律来调节资本主义的生产。

而这需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的高度。它一方面要求资本有更大的流动性,更容易从一个部门和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和另一个地点。它的前提是:社会内部已有完全的商业自由,消除了自然垄断以外的一切垄断;信用制度的发展已把大量分散的可供支配的社会资本集中起来,而不再留在各个资本家手中;不同生产部门都受资本家支配。另一方面,它还要求劳动力能够更迅速地在部门和地方之间转移。

它的前提是:消除了一切妨碍工人自由流动的法律;工人对自己劳动的内容是无所谓的;一切生产部门的劳动已最大程度地化为简单劳动;工人抛弃了一切职业的偏见;特别是工人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支配。(见25·219)而在具备这些条件时,为了说明价值之转化为生产价格,必须进一步说明适用于单个商品的价值的条件,怎样作为决定这种商品总额的价值的条件再现出来。这时,商品的个别价值在同它的社会价值相一致这一点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因为当只是说到单个商品时,可以假定存在着对这种特定商品的需要,“而用不着进一步考察这个有待满足的需要的量。但是,只要一方面有了整个生产部门的产品,另一方面又有了社会需要,这个量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了。”(25·206)马克思通过分析社会需要的规模对决定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指出,尽管每一物品或每一定量的某种商品都只包含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并且从这方面来看,所有这些商品的市场价值也只代表必要劳动,“但是,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25·209)这些商品就必然要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有一部分甚至会根本卖不出去。如果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同要由这些产品来满足的特殊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比太小,结果就会相反。

因此,决定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指单个商品生产时所必需的劳动时间,而且指生产某种商品总量所必需的劳动时间。

“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25·716)马克思指出:“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

”(25·717)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生产价格成为日常的市场价格围绕着的中心,并不否定价值规律。因为价值的变动支配着生产价格的变动,而构成生产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平均利润又是由总的剩余劳动量来调节的。马克思指出:“既然商品的总价值调节总剩余价值,而总剩余价值又调节平均利润从而一般利润率的水平,——这是一般的规律,也就是支配各种变动的规律,——那么,价值规律就调节生产价格。”(25·201)

不论价值规律还是生产价格规律的上述作用,都以不存在垄断价格为条件。而当存在着人为的或自然的垄断,使竞争受到阻碍,产生垄断价格时,仍然不能取消价值规律。因为“商品价值规定的界限也不会因此消失。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不过是把其他商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上。”(25·973)

价值规律不仅在每一个国家内发生作用,而且在国际范围内也起作用。

马克思分析了价值规律在国际上的应用问题,指出,在以各个国家作为组成部分的世界市场上,不同国家劳动的中等强度并不相同,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23·614)但是,只要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竞争而被迫把它们的商品的出售价格降低到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因此,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2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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