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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中的货币流通量的规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474页(831字)

商品流通中货币流通量的决定及其变动的规律。

商品流通中的货币流通量,首先是由商品量与商品价格的乘积即商品价格总额,与同一货币的流通速度决定。因而,货币流通量的规律是:商品价格总额/同名货币的流通次数=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

在商品价格不变时,由于商品流通量增加,或者货币流通速度减低,或者这两种情况同时发生,流通手段量就会增加;反之,由于商品量减少,或者货币流通速度加快,流通手段量就会减少。

马克思指出,在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条件下,假定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流通速度为已知,流通的货币总额就等于待实现的商品价格总额加上到期支付总额,减去彼此抵销的支付,最后减去同一货币交替地时而充当流通手段、时而充当支付手段的流通次数。

可用公式表示如下:一定时期内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赊销商品的价格总额+到期的支付总额-互相抵销的支付总额)/同名货币的流通速度。

如果把货币作为贮藏手段的职能这个因素考虑进来,货币流通量必须等于流通所需的货币量加上处于贮藏形式的货币量。

货币在流通中反复使用是会被磨损的,每年必须有相应数量的货币材料去补偿被磨损的部分。同时,商品流通总量的增加如果没有因流通速度加快与货币支付手段职能的扩大而抵销时,货币材料的生产也必须与商品流通量的增加相适应。

所有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关于商品流通中的货币流通量规律,决不会因为生产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而发生变化。马克思说:“当一个x×1000镑的商品量要流通时,不论这个商品量的价值是否包含剩余价值,不论这个商品量是否按资本主义方式生产,这个流通所必需的货币量决不会因此有所改变。”(24·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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