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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494页(2052字)

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

商品价值的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使用价值中的抽象人类劳动,因此,商品价值的量就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劳动本身的量则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但是,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之间,生产技术条件有好有坏,劳动力有强有弱,劳动熟练程度也存在差别,他们为生产同量商品而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也就有多有少。

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某个商品生产者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3·52)商品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进行交换。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自发地通过部门内部竞争确定的,这个过程就是个别价值平均化为社会价值(市场价值)的过程。尽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个别资本家生产商品所实际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不一致,但是,这个平均化过程不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再分配过程,而是价值的形成过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体现着一定的生产关系。

在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变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会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如果某种商品的再生产条件改善了,生产这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缩短,商品的价值量也就相应减少。不仅新生产出来的商品如此,而且在此之前生产出来的商品价值量也要由发生了变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每一种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25·158)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李嘉图已经认识到,决定商品价值的不是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是他却错误地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最坏生产条件下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李嘉图把农业生产条件与工业生产条件混淆在一起,视为同一的。实际上,在农业生产部门中由于存在着土地的经营垄断,决定农产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最差生产条件下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与此不同,工业生产部门不存在经营垄断,激烈的竞争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排挤了生产条件最差的生产者。

马克思批判了李嘉图的错误,对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出了科学说明,这是他的劳动价值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研究了决定单个商品的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第三卷,他又从另一角度研究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整个社会生产领域包括有生产众多种类商品的许多生产部门。

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对某一种商品的需要量是有一定限度的。

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社会需要总量,超过部分就不具有社会的使用价值。因为,对个别商品来说,它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在于它能否满足某种社会需要;而对某一种类的商品来说,它是否具有使用价值就不仅要看它能否满足某种社会需要,而且要看它的数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这类商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超过社会需要量的产品卖不出去,这些商品的价值就无法实现,生产这些商品所花费的劳动也就不能成为社会必要劳动。

马克思从社会生产各部门相互关系的角度,也就是从商品价值实现的角度,说明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意义。他说:“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25·716)

《资本论》第三卷草稿是在第一卷出版前两年写的。

实际上,马克思在更早的两份经济学草稿中已经探讨过这个问题了。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马克思研究价值实现过程时指出,要实现商品的价值就必须把商品售出,但是,使用价值与价值不同,它不具有无限性。

一定种类产品只有在一定的限度内才能被消费,才是需要的对象。所以,在价值实现过程中,“总消费表现为作为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尺度,因而也表现为作为交换价值的产品的尺度。”(46上·389)在1862年的《剩余价值理论》草稿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尽管生产某种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是必要劳动时间,“但是,一定生产部门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总量对社会所拥有的全部劳动时间的百分比,仍然可能低于或高于应有的比例。从这个观点来看,必要劳动时间就有了另外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总产品——即总产品的价值——就不等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等于这个领域的总产品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保持应有的比例时按比例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26Ⅰ·23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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