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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平均劳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09页(770字)

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

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社会平均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它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即简单平均劳动的耗费。简单平均劳动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水平,但在一定的社会里是一定的。比较复杂的劳动可以化为多倍的简单平均劳动。

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在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自发决定的;而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则可以由人们自觉地认识和掌握,通过计划和计算来加以确定。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的价值同样是由生产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社会平均劳动决定的。

马克思指出:“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就劳动力代表价值来说,它本身只代表在它身上物化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23·193)

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所以表现为价值增殖过程,是由于在劳动过程中所追加的劳动是社会必要劳动量,它等于一定的社会平均劳动量,这种劳动量除了补偿工资所包含的劳动量以外,还包含剩余的劳动量,正是这个剩余劳动量形成剩余价值。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资本家为了取得超额剩余价值,竞相采用新的生产方法。因为采用新的生产方法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低于所需要的平均社会劳动时间,这个差额就构成个别资本家的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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