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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总劳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22页(855字)

在社会生产中,各个生产者生产社会需要的各种产品所耗费的劳动的总和。

或简称社会劳动、总劳动。

社会总劳动,从时间上看是各个生产者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的总和,表现为社会总劳动时间;从实物上看是各个生产者所生产的个别产品的总和,表现为社会总产品。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社会总产品的价值表现叫年产品价值。

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有必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各种产品。马克思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

”(选4·368)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每个生产者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的性质,表现为私人劳动;但是由于社会分工,商品生产者又互相联系和互相依存,他们的劳动又具有社会的性质,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不同种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社会总劳动。

但是,“由于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因此,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23·89)这就是说,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不能直接表现出来,只能通过商品交换间接地来表现。劳动的彼此等同的性质,便采取了商品价值的等同性质的形式。

通过商品和价值的实现,才能证明私人劳动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而当商品生产者通过交换来表现自己的劳动的社会性质时,就不再是表现为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他们与物的关系和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了,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就表现为物所具有的价值关系了。这正是商品拜物教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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