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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奴隶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76页(652字)

因负债无力偿还而被迫卖身成为奴隶的人。

原始社会末期,借贷关系产生,贫困的氏族成员因负债无力偿还,不得不将自己或家庭成员(多为子女)卖身抵债为奴。奴隶制度产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高利贷盛行,债务奴隶日益增多。债务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和人身自由,是高利贷者的财产。

他们的剩余劳动全部被高利贷者占有,生活上只能得到维持生存最低限度的食物和用品。债务奴隶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了雇佣工人和债务奴隶的异同,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雇佣工人因一无所有而被迫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生存,受资本的剥削,被一根看不见的线系在资本家的手里,并随着资本主义使用机器,使工人家庭全体成员不分男女老少都受资本的直接统治。

工人不仅出卖他作为形式上自由的人所拥有的自身的劳动力,而且出卖妻子儿女,本质上是雇佣奴隶。但是,雇佣工人又不同于债务奴隶。因为工人本身没有生产资料,不是劳动条件和产品的所有者,因此工人作为生产者不能成为债务奴隶,至多只是作为消费者才能成为债务奴隶。而因高利贷盘剥而变成债务奴隶的小生产者,却是以他的劳动条件和产品的实际上或名义上的所有者作为生产者同高利贷资本发生关系。

高利贷资本虽然会占有他的全部剩余劳动,但不是直接支配劳动,不是作为产业资本和劳动相对立。通过分析,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借贷资本同高利贷资本的区别,“高利贷资本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25·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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