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土地立法(1853年)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022页(850字)
指1853年英国议会通过的解决爱尔兰土地所有者和租佃农民之间矛盾的“租佃权法案”。
这项法案主要是要“强迫土地所有者在对租佃者解除租约的时候,补偿租佃者在土地上进行的改良或投入土地的资本”。(25·706)
长期以来,租佃权问题是爱尔兰社会矛盾的焦点。当时的情况是:一方面是人数很少(主要是英格兰)的土地垄断者阶级,另一方面是人数众多的爱尔兰无地农民。这些农民不得不做没有租期保障的租佃者。作为这样的租佃者,如果不把自己一点点可怜的资本投入土地,就有得不到收入的危险,但如果把这点资本投进去,就有连这点资本都失掉的危险。因为这些农民没有永佃权,在他们以直接的(如灌溉、挑水、施肥)或间接的(如农用建筑)形式把资本投入土地以后,地主就会勒令租佃者付出更高的租金。“如果租佃者让步,结果就是他用自己的钱,而给地主利息。如果他坚持不肯,那么他就会被人不客气地赶走,换上新的租佃者”(9·177)。
住在英格兰的地主阶级依靠这种办法,“不仅把一代又一代农民的劳动,而且还把他们的资本攫为己有;爱尔兰的每一代农民都为改善自己和家庭的状况而作了努力和牺牲,但他们反而直接为了这个缘故而在社会阶梯上下降一级。”“总之,他们没有别的出路,他们只能沦为赤贫”(9·178)。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利用爱尔兰的实例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还不存在,租地农民自己还不是产业资本家,或者他的经营方式还不是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但地租这个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在形式上已经存在。”(25·705)
1853年的“租佃权法案”是由于当时的内阁依靠爱尔兰派的支持而通过的,这一法案的实施暂时缓和了土地垄断者和租佃农民之间的矛盾,从而也暂时缓和了英国和爱尔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