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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社法(1799,1800年)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038页(744字)

又译“禁止工联法”或“禁止工会活动法”,指英国议会于1799年和1800年通过的禁止工人建立组织和活动的法令。

实际上,从十四世纪起,工人结社就一直被认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1799年和1800年两次通过禁止结社法,不过是将这种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加以肯定,它反映了工人有组织的反抗的加剧。在无产阶级的威胁性行动面前,英国议会被迫于1824年撤销了这些法令,并在第二年再一次确认这些法令的废除。“虽然如此,但取消的只是其中一部分。旧法令某些美丽的残片直到1859年才消失。最后,1871年6月29日的议会法令,在法律上承认工联时就认为消除了这项阶级立法的最后痕迹。”(23·809)但是,英国资产阶级同一天颁布了关于惩治暴行、胁迫和侵害行为的刑法修正法令,把工人在罢工或同盟歇业时可能利用的手段按特别刑法来处理,而这个刑法的解释权又操在担任治安法官的工厂主本人手中。后来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党同代表土地贵族的托利党结成联盟,把已经失效的禁止“秘密活动”法重新挖掘出来对付工人的结社。

这些事实说明了“英国议会一直卑鄙无耻地自私自利地保持旨在反对工人的永久的资本家‘工联’的地位,后来只是在群众的压力下才迫不得已地放弃了反对罢工和工联的法律。”(23·810)

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都有过这类的禁止结社的法令。

如法国资产阶级在革命风暴一开始就胆敢把工人刚刚争得的结社权利剥夺掉,于1791年6月14日颁布法令,宣布工人的一切结社都是“对自由和人权宣言的侵犯”,要课以500利弗尔的罚金并剥夺公民权一年。这些法律的实质不过是“用国家警察手段把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斗争限制在对资本有利的范围内”(2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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