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页(779字)

亦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

英国从11世纪起以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法律制度,和仿效这种法律制度的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英国最早施行的是日耳曼习惯法。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诺曼人在英国建立以国王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步形成王权专制国家,并设立了王国法院。

国王派出法官巡回审判,把原来的地方习惯法有选择地以判例的形式使之成为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

14世纪以后,由于传统的形式主义的普通法无法适应民事商事发展的需要,英王允许臣民在无法从普通法院获得公平处理时,由大法官以衡平原则予以处理。以后又设立独立的衡平法院(又称大法官法院),通过判例和一套原则形成了与普通法并列的衡平法。19世纪末调整法院体系时,取消衡平法院,审判权统一归普通法法院行使。但至今高等法院仍设有由衡平法院演变来的大法官法庭。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的形式,采用“遵守先例”的原则。

此外,英王很早便颁布过一些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内容的敕令。近两个世纪,特别是20世纪以来,英国议会通过大量制定法。从17世纪起,随着英国的对外扩张,英国法传播和移植到各殖民地附属国。

美国独立战争后,出于对英国的敌对情绪,曾表示与英国法传统决裂,许多州在独立后不久禁止援用1776年以后作出的英国判决,后来美国重新确定采取英国法。尽管如此,美国法仍有自己的特点,有成文宪法和统一商法典等大量的制定法。属于英美法系的还有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除魁北克省外)和亚、非一些使用英语的国家、地区。这些国家、地区根据英国法原则,按照各自特点和习惯,或多或少作了修改,建立起本国的法律制度。

总之,英美法系以其独特的发展历史和法的概念、原则、法的渊源以及诉讼程序区别于其他法系,成为世界上有较大影响的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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