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页(420字)

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通用的某些习惯做法和通例。

其主要特征是:它是在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为各国商人所普遍知晓;它一般是由地区的、行业的或国际性的社会组织,主要是商业团体树立起来的;它一般不具有强制性,只对采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按其内容可分为:(1)有关贸易术语的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津规则》等。(2)有关支付结算的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等。(3)有关共同海损理算的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

(4)有关区域性、行业性的惯例。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广为采用,许多国家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对国际贸易惯例予以肯定和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均规定,关于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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