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主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页(504字)

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两方以上的主体。根据主体各方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有一定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一定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但最常见的是二者兼而有之,即主体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可以充当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等。

如自然人、法人、国家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可以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范围和法律地位因不同的社会制度而不同。奴隶社会中,自然人中只有奴隶主、自由民才是法律关系主体。奴隶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中,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相差悬殊。

封建地主享有特权。

广大的农民、农奴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他们主要充当义务主体。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废除了封建等级划分,宣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资本家和工人之间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民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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