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4页(974字)

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类。一般侵权行为是直接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侵害人给受害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上或人身上的损害。损害包括:①直接损失。

由于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②间接损失。由于侵权行为使受害人失去本应得到的利益。(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侵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和执行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因不具有违法性,不属于侵权行为。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

特定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特定的侵权行为造成的。(4)侵害人有过错。过错是侵害人对其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侵害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而仍然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过失是侵害人对自己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过失是以“注意”为前提的。

按照注意的程度划分为重过失和轻过失。重过失是指缺少普通人的注意。

轻过失分抽象轻过失和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是指缺少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具体轻过失是缺少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

英美法系国家也以“注意力”来区分过失的程度。

特殊侵权行为是由法律特别规定其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的侵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特殊侵权行为有:(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2)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3)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5)在公共场所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6)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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