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页(413字)

“自然人”的对称。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一词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对法人制度作了系统的规定,1923年施行的《苏俄民法典》对法人制度也作了规定。

现在,法人制度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大陆法系国家把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中国法律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职权范围内所进行的行为承担责任。法人可因国家法律、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而终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