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团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8页(315字)

不具备法人条件或没有取得法人资格,没有管理人和代表人的社会组合体。

它一般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固定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组织章程。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准许其从事某种业务活动时即告成立。

中国,非法人团体包括:(1)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2)个人合伙。(3)合伙型和协作型的联营组织。(4)未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承认非法人团体的主体资格。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人的社团和财团,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得以其名义起诉或应诉。

中国民事诉讼的理论与立法,亦承认依法成立的非法人团体的诉讼权利,允许其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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