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不发达国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8页(346字)

经济上最贫困、最落后的发展中国家。

该词最早出现于1967年“七十七集团”通过的《阿尔及尔宪章》。1971年,联合国发展计划委员会对最不发达国家拟订了标准和名单。1981年重新规定的标准是:(1)按1976年到1978年间平均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250美元。(2)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制造业所占比重低于10%。

(3)人口识字率在20%以下。根据有关国际经济机构统计资料,这类国家1971年为25个,1974年为29个,1981年为31个。

1977年最不发达国家平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01美元,仅为发达国家平均数2.5%。这些国家由于长期遭受帝国主义的掠夺和剥削,独立以后,虽然积极发展民族经济,但许多重要经济部门仍为外国垄断资本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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