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8页(666字)
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合同。
在中国,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包括对外货物买卖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外合作生产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对外加工装配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信贷合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对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和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但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订立涉外经济合同,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遵守中国法律,并可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才能正式成立。涉外经济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有: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准的种类、范围;合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合同能否转让或者转让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有:法律适用条款、担保条款、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违约金条款和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条款、有关解除合同的条件等。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如风险较大或履行时间较长的合同,当事人还须约定相应条款。
就涉外经济合同的生效而言,除自动生效和确认生效外,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这主要是指直接投资方面的涉外经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