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履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7页(499字)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论是在根本违约还是在非根本违约的情形下,当事人均可要求实际履行。就买方而言,可要求卖方交付合同约定之货物;就卖方而言,可要求买方接收合同约定之货物,并支付全部货款。由于违约方通常不能自愿接受对方的要求作实际履行,故在事实上,实际履行是指受害方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强迫违约方具体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实际履行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不履行合同的受害方所采取的最基本的法律保护手段。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代替约定标的的履行。只有在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时,才能变更合同的标的,以货币或其他财物代替履行。

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强调实际履行,只有当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时,法院才考虑判令实际履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卖方违反合同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依照合同规定具体履行其合同义务,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

但是,法院并没有义务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除非法院根据法院所在地国的法律对不属于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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