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经营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6页(533字)

在批准经营的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权利。

中国,并非所有企业都享有外贸经营权,只有依法批准成立、授予外贸经营权的对外贸易经营实体,才有权在批准经营的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外贸经营权的具体内容决定于公司、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享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有四类:(1)外贸专业公司。承担国家进出口的主要任务,负责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委托的进口订货。负责统一经营国际上垄断性强、竞争激烈的、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负责政府间协议项目下的进出口贸易。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按照规定由指定的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其他外贸公司无此权利。(2)地方外贸公司。有关省级、市级的外贸公司,其负责本地区经营商品的进出口,无权经营外贸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的商品。(3)工贸公司。大多是工业部门成立的经营进出口商品的外贸公司,一般只经营本系统所需的产品进口,负责本系统产品的出口。(4)有权自行进出口的生产企业。该类又分为国内的大型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它们有权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原材料、设备、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自行进口或出口,自行进口的商品,只限于自己生产经营所需,不能在市场上销售,不得转卖给其他企业,不能接受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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