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4页(641字)
俗称“哈瓦那宪章”。
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通过的旨在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文件。1944年7月,美国等西方国家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有44国参加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即布雷顿森林会议,筹建了国际货币基金会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并准备在国际贸易方面也成立一个组织,以便促进战后经济的恢复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一结束,美国随即向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提议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并建立国际贸易组织。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接受建议,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同年10月,经社理事会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讨论了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决定成立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1947年4月,美、英、中、法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举行的第2次筹委会上通过了宪章草案。同年10月,56国代表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该宪章倡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作为国际贸易规则、条例的起草机构,协调各国的贸易政策,仲裁各国间的贸易争端,以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
宪章的内容包括就业与经济活动、经济开发与复兴、贸易政策(关税、数量限制、出口补贴等)、限制性贸易措施、政府间商品协定以及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等条款。
宪章通过后送交各缔约方政府批准。美国国会认为这个宪章与其国内立法有差异,干预了国内立法不予批准,致使宪章未能生效,建立国际贸易组织一事未能实现。宪章虽未生效,但宪章中有关贸易政策的内容后来为关贸总协定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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