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例外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80页(269字)

关贸总协定关于缔约方在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其国家安全利益,可以实施与总协定条款不符的措施的规定。

总协定第21条特别申明,本协定不得解释为:(1)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2)阻止任何缔约方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需采取的任何行动,即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武器、弹药和军火的贸易或直接和间接提供军事机构用的其他制品或原料的贸易,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3)阻止任何缔约方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行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