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1页(1297字)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总协定1994年文本包括的内容、修改达成的谅解、注释以及适用问题的协议。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拉喀什正式签订。总协定1994年文本包括:(1)总协定1947年10月30日文本的规定,所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预备委员会第2次会议决定实施的最终文件(临时适用议定书除外),及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前生效的以法律文件形式进行的调整、补充或修改。

(2)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前在总协定1947年文本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中的规定:①关税减让议定书和证明书。

②加入议定书(下列规定除外:有关临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在议定书签署之日针对现有法律最大限度地临时适用《关贸总协定1947》第2部分的规定)。

③《关贸总协定1947》第25条的授权、豁免及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仍有效的规定。④总协定1947年缔约方全体的裁决。

⑤对总协定条款的修改达成的谅解。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对总协定部分条款所作的修改,主要有以下方面:(1)第2条中第1款(b)的修改,主要是将该条所指的“其他税费”载入减让表,以保障其稳定性和透明度。(2)第17条的修改,主要是加严了对国营贸易企业及其活动的通报要求,规定缔约国如果发现他方有不实之通报,可自己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反通报。(3)第12条和第18条第2节的修改,加严了使用以国际收支为目的实施数量限制的纪律和要求。它规定实施以国际收支为目的的数量限制,要尽快公布取消限制的时间表。要采取价格基础措施,如进口附加税等,而不要采取新的数量限制措施,要明确进行限制的产品以及限制的理由。

对以国际收支为目的实施数量限制委员会主持的磋商,也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要求。(4)第24条的修改,主要是加严了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纪律,包括重申第24条关于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引起约束关税的变动,须经第28条规定的谈判程序,以及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要有透明度,并由总协定成立工作组进行审查。

(5)第25条的修改是要求授予豁免权时,须说明要采取的措施与理由。如免责事项造成他方损害,可诉诸争端解决程序。(6)第28条的修改,主要规定在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时,若那些该成员在其总出口中占最高比例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则该成员应被视为享有主要供应者一样的关税谈判权;谈判新产品的关税修改或撤销时,对新产品现在或以前被分类的关税领域中享有初谈判权的成员仍被视为有初谈判权。《关贸总协定1994》有两个重要注释:(1)《关贸总协定1994》规定中提及的“缔约方”改为“成员”;提及的“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改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

(2)《关贸总协定1994》部分条款在特殊交换协议方面的规定,均应参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其他在《关贸总协定1994》的规定中由缔约方全体承担的共同行动应由部长级会议加以处理。《关贸总协定1994》规定,其第2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一成员在成为《关贸总协定1947》的缔约方前公布的特定强制性法律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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