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2页(802字)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认证程序的协议。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正式签订。它是在1979年“东京回合”订立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而成的。
旨在确保各成员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妨碍,鼓励各成员采用国际标准和认证制度。
共15条,3个附件。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协定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产品。
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消费需要所制定的采购规格不受本协定的约束;不适用于《关于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定》附录A中定义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2)技术法规和标准。
协定对各成员的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对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分别作了规定。协定要求各成员对其拟采用的技术法规,应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并在非歧视的基础上,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间,对技术法规进行讨论,提交书面意见;通过的技术法规则应立刻发布,使其他有利益关系的成员了解法规的内容。
在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方面,协定要求各成员应确保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非政府的标准化机构,接受和遵守本协定附录的《关于制定、采纳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守则》。(3)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
协定对各成员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以及中央政府机构的认证制度,分别作了规定。要求各成员在确保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时,只要可行,应制定和采纳合格评定的国际体系。(4)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协定规定,对涉及发展中国家成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应予以特别注意。
各成员应在制定和适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以确保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致对发展中国成员的出口产品造成不必要的阻碍。(5)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履行本协定或成员全体赋予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