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回合副协定争端解决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6页(502字)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的11号多边协定中,除《日内瓦议定书》和《补充议定书》以外的9个有关争端解决程序的协定的总称。

它包括:(1)《进口许可证手续协定》,规定了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为其争端解决程序。(2)《肉协议》,规定了缔约方可将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提交总协定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受争端案的15天内召开会议进行审议。(3)《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规定了当补贴和反补贴委员会受理协议签字国的争端时,应组成专家小组,进行调查,专家小组将其调查结果向该委员会报告。

(4)《反倾销协议》,在争端解决程序方面与《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相类似。

(5)《民间航空器贸易协议》,规定争端应提交协定委员会进行审议解决,如果争端不属于协定所组织谈判签订的法律文件的规定之内,可按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以及“东京回合”的协议予以适用。(6)《海关估价守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议》在争端解决程序方面都寻求协定委员会、专家小组来解决争端。

以上这9个协定所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都在各自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于关贸总协定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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