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97页(895字)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协议。

共27条,4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1)磋商。争端双方须先磋商解决,10天内对磋商的要求要作答复,30天内须进行磋商。超过30天后没有磋商的,任何一方可直接要求总协定成立专家小组。

经过60天的,如果磋商未能达成协议,可要求成立专家小组。(2)调解。

在争端解决的任何阶段,任何一方都可要求总干事对争端双方进行调解。(3)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一般最迟在首次列入代表理事会议程的下一次理事会上成立,除非另有一致意见。

专家由法律、贸易、总协定等方面的人士担任。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有严格的时限。专家小组的报告除非另有一致意见或上诉,一般在散发后60天内通过。

(4)上诉程序。新设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任期4年,可连任一届,成员由法律、贸易、总协定事务的权威人士担任,他们不附属任何政府。上诉案审理一般不超过60天。上诉机构可维持、修正、撤消专家小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上诉机构的报告在散发后30天内通过,当事方须无条件接受。(5)仲裁。

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可将争端提交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但须通报代表理事会。(6)监督裁决执行。

争端解决程序从成立专家小组到理事会通过专家报告需在9个月内完成;如果有上诉,需在12个月内完成。代表理事会严格监督裁决的执行情况。(7)补偿与中止减让义务。如果争端双方中一方不执行代表理事会裁决,当事方另一方可对等中止减让义务。

补偿为自愿性质,当事方就补偿达不成协议时可对等中止减让义务。(8)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协议草案规定如果有发展中国家为当事方时,应给予特殊照顾,总干事对最不发达国家为当事方时要出面调解并提供援助。(9)未违法申诉。

对于没有违反关贸总协定规定,但事实上却造成其他缔约方利益损害的申诉,专家小组可以做出裁决。申诉方对违法申诉应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利益确已受到损害。

但是,另一方没有义务撤消未违法的措施,当事人双方应该就此进行磋商,如果达不成协议,专家小组可在调查的基础上,向缔约方代表理事会提出裁决建议,并要求当事人双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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