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02页(780字)

根据1955年订立的《国际金融公司协定》,于1956年7月成立的专门向经济不发达的会员国的私营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的国际性金融组织。

公司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之一,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其法律地位和资金构成是独立的。总部设在华盛顿。参加该组织的会员必须是世界银行的成员国。现有会员国108个。

中国是创始会员国之一,其合法席位于1980年5月15日得到恢复。公司的宗旨是:配合世界银行,资助会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私人企业,使其获得增长,以促进会员国的经济发展。

其主要任务是对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私人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提供资金,促进外国私人资金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促进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方式与世界银行相同。

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国认缴的股本、借入资本和营业收入。公司核定资本为1亿美元,美国占30%以上,会员国认缴资本为3.06亿美元。借入资本到1980年总额为4.3亿美元。公司本身积累资本为1.4亿美元。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提供贷款和对企业直接投资。项目以制造、加工和开采为主。

贷款额为10-2000万美元,期限为7-15年。贷款利率接近市场利率,但比市场利率低,最高为年息10%,最低为6%,一般为7%。贷款不需要政府担保。贷款的偿还需以原借货币偿还。

对已签约但未使用的部分征收0.1%的手续费。但对企业直接投资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即:(1)要有合理的利润水平且对借款国的经济发展有所贡献。

(2)投资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5%,最低的只有2%。

(3)投资收益率要在10%以上。(4)在参与投资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公司的组织形式与世界银行相同。

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下设董事会,负责日常业务。公司的正副理事、正副董事由世界银行的兼任。近年来,公司对中国一些企业提供了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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